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四十八条有效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具体续交办法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