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市政市容、工商、公安、民政、园林、环保、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