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二十九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