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规划、设计新建物业项目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五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五十平方米。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从物业管理用房中调剂,建筑面积不少于二十平方米。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