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洪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广大群众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组织有关方面力量,依靠科技进步,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信息遥控、预警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有计划地治理江河、湖泊,建设防洪工程,巩固、提高防洪能力;对防洪工程加强维护管理,确保安全。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