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截留、挤占、挪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3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