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阻碍、威胁防汛抗洪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河道堤防、湖泊、水库专管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发现险情不报的;

(三)造谣惑众,制造恐慌的;

(四)拒不履行防汛抗洪义务或者在防汛紧要关头脱逃的。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