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优惠待遇第二十三条有效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或公益事业,可以按规定安排其农村的亲属在所投资的企业事业单位中就业,户口迁入开发区。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