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八章 规章的备案审查第六十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收到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后,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并向法制委员会书面反馈。法制委员会审查认为规章有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而市人民政府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撤销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