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八章 规章的备案审查第五十六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对报送备案的规章,主要审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一)超越立法权限的;(二)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三)不同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四)规章的规定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五)违背法定程序的。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