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法规草案的起草第十四条已修改起草法规草案,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