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法规草案的起草第十二条已修改法规草案的起草实行立法责任制。起草单位应当在年度立法计划下达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起草班子、起草进度和经费,并报告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工作机构。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