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法规草案的起草第十一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确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市人民政府起草的法规草案,由其确定起草部门。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和专家起草。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