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实施围标、串标的,中标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本省行政区域内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3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