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转让工程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