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是少数民族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工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少数民族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