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安排卫生事业费等专项经费时,应当优先考虑民族乡、民族村,帮助和扶持民族乡卫生院的建设,并指导其开展健康教育,做好地方病、多发病的防治和改水改厕等环境卫生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