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章 推广和维修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必须按审定的技术等级,承揽相应的维修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保维修质量。维修质量不合格的,维修者应当免费重新修理;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维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