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章 推广和维修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具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维修场所、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配备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维修人员,依法取得农机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接受农机主管部门对其维修技术水平的定期审验和维修质量的检查。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