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燃气工程建设单位未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备案的,由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