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燃气安全、质量、价格和服务的举报与投诉。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