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筑业管理工作。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按国家规定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的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