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