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第十一条有效业主与承包商商定由业主提供建筑材料和设备的,业主应按合同约定的种类、规格、数量、质量以及供货时间、地点提供建筑材料、设备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并由承包商验收。业主提供的材料和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包商有权拒绝接受。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