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的房地产开发,系指按本条例规定设立的房地产企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要求,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屋及土地开发建设,并将开发建设的房屋、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依法出售、出租等活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