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出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土地使用权,应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通过评估,确定基准地价。

出让土地使用权招标的标底和拍卖的底价,应以基准地价为基础。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