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企业的设立与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省外房地产企业在本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应事先将其资质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送交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建设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