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省外房地产企业在本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应事先将其资质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送交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建设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