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第三十五条已修改提质询案人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再作答复;是否交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由主任会议决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