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第三十四条已修改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时,提质询案人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后,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报告。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