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捐赠人有权自行决定捐赠的种类、数额、用途、方式和受赠人,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禁止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受赠人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