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华侨捐赠条例/第三章 受赠管理第十五条已修改捐赠建设的工程项目,由受赠人对工程项目的兴建和管理负责。但捐赠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