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渔政、公安、交通、技术监督、水利、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物价、海关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水产种苗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