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产种苗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苗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产主管部门设立的水产种苗检测机构,负责水产种苗的检验、检疫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