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对于非经营性开采砂、石、土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收到开采申请人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市建设、城市规划、环境保护、林业、园林绿化、农业、水利、水土保持等行政管理部门完成会审。会审同意开采的,应当在批复中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依法办理批准手续;会审不同意开采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后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于收到批准手续之日起十日内发放开采许可证。
开采许可证应当载明开采地点、范围、年限、标高和数量。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