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非经营性开采砂、石、土,应当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三)开采方案;

(四)治理方案。

开采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采地点、开采范围、起采标高、终采标高、开采顺序;

(二)开采设备,开采方法,选矿工艺;

(三)生产能力,开采年限及进度安排;

(四)按照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

治理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水土保持措施;

(三)土地复垦措施;

(四)边坡处理措施;

(五)按照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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