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县民政部门负责全县殡葬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殡葬事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接受县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本辖区殡葬事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