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归侨、华侨要求在土改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给其使用的宅基地建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和农村建房用地标准确认其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已被占用,无法退回,归侨、华侨申请另外安排建房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优先予以安排。

对涉及归侨、华侨宅基地的纠纷,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妥善处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