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若干规定第六条有效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属于落实侨房政策范围的归侨、华侨私有房屋,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占有人或使用人在规定的期限内退还归侨、华侨本人或者其遗产继承人;已被拆除、改建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落实侨房政策工作给予财政支持。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