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