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对归侨、侨眷就业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劳动保障部门对失业的归侨、侨眷再就业应当给予扶持和帮助,优先安排培训;归侨、侨眷失业人员原所在单位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归侨、侨眷失业人员;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优先推荐失业归侨、侨眷就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