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对归侨、侨眷就业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

劳动保障部门对失业的归侨、侨眷再就业应当给予扶持和帮助,优先安排培训;归侨、侨眷失业人员原所在单位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归侨、侨眷失业人员;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优先推荐失业归侨、侨眷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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