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在国家机关和企事业组织工作并在本省办理退休手续的归侨职工,其退休金、养老金低于当地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每人每月定额发给生活补贴。具体发放标准与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