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第八条已修改常委会举行会议,一般在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主要建议议题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及有关机关和单位。准备提请会议首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于会议举行的七日前送达常委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可以临时通知。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