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议题进行。在全体会议上,同一发言人对同一议题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发言一般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发言一般不超过十分钟。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