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发言、表决和公布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议题进行。在全体会议上,同一发言人对同一议题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发言一般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发言一般不超过十分钟。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