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质询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高级人民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分院的质询案。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