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常委会会议审议报告后,可以对报告作出决议或决定。不作决议或决定的,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部门将审议的意见整理成书面材料,转交有关单位办理;有关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向主任会议作出书面报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应当作出说明,且办理时间一般不超过六个月。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