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地方性法规议案和人事任免议案的提出和审议,分别按照《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和《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执行。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