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经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