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第十一条已修改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有一名负责人列席会议。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常委会工作部门负责人列席常委会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和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列席会议;可以通知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