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五章 优待和安置第三十条有效义务兵服役期间及其家庭的优待,以及符合国家安置政策的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等相关部门负责,同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给予配合。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